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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摊位设计注意事项是什么?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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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08 14:08:47

    会展产业可细分为「企业会议」(meetings)、「奖励旅游」(incentives)、「大型会议」(conventions)和「展览活动」(exhibition)等四类,简称「MICE」。其主要指为筹办该四类事务所涉及的相关产业,可初分为硬体与软体。与硬体有关者,例如「会议或活动场地、电脑网路、投影视讯、会场设计及装潢、舞台布置、音响工程、灯光特效、同步翻译等视听设备」;与软体有关者,包括「会展筹办、公关行销、活动企划、广告媒体、平面设计及印刷、观光旅游、餐饮及住宿、保险、交通运输等」 。

    另一种「会展产业」定义是会议与展览等二类产业的结合,称为「M&E产业」(meeting & exhibition industry)。「会议」以国际会议为主,包括会议(meeting)以及奖励旅游(incentive)。与MICE的差异在于「会议」的意涵涉及一般会议(Meeting)、研讨会(Conference)、大型会议(Convention)、座谈会(Symposium)、专题讨论会(Workshop/Seminar)、及年会(Congresses)等等,亦即包括MICE概念下的「大型会议」,并且会议的类型更多元;另就「展览」,其概念扩张至「活动」(event),例如大型典礼、演出、庆典、球赛等等。

    会展设计流程

    会展摊位的目的在吸引参观人士,并传达参展者的企业形象或产品内容。摊位设计包括空间设计和视觉设计。设计者可透过空间规划来传达摊位业主的品牌概念。另摊位的目的不单是展示商品,其还需要有会议的功能。

    会展设计过程中所产生的著作权标的物包括摊位空间规划草图、摊位装饰用的图样、和前述图案完成过程中间所形成的图样。摊位设计过程除了设计师参与外,摊位业主的意见或想法也可能会参与其中。甚至业主会强势主导摊位设计内容,此有时会造成设计师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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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现场

 

    著作权侵权争议

    会展摊位设计可能侵害的著作财产权为重制权与改作权。重制权的侵害产生于抄袭权利人的「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以建造相关设计的行为。另改作权的侵害来自将他人摊位设计的手稿变成系争实体摊位的各项创作(包括摆设、图样、标志等等)。

    如果受保护的会展摊位设计标的物被视为「平面的美术著作」时,关于侵害行为涉及「重制权」或「改作权」之侵害,其判断方式根据智慧财产法院99年度民着诉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为:「应就该平面之美术著作与转变后之立体物加以比较认定」。即「将美术著作之著作内容单纯以平面形式附着于立体物上,其属于重制行为之范畴」;但若立体物上除了「有立体形式单纯性质再现平面美术著作之著作内容者」之外,还有新的创意表现,则当「此有创意之立体物」为「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所示保护之著作,即属改作行为」。

    有人会认为某A的摊位设计和某B近似时,而某B又是在某A之前发表,则某A应该是侵害某B的著作权。但事实上这并非如此。如果会展摊位设计者独立创作且未抄袭,应无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可能。不过,若创作过程曾有意或无意参考过他人作品,则可能因二作品间「实质近似」而构成侵权。

    「抄袭」分为「接触」和「实质近似」等二要件。由于设计的创作过程多少涉及他人创作的观察或学习,「接触」要件的成立几乎难以避免,只是举证难易的问题而已。但只要比对的著作间非属「实质相似」,则「接触」即不是严重问题。多点创意即可避免「实质相似」,故对于有创意的设计工作者来说,抄袭成立的机会应较小。